(一)组织实施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和地质环境、测绘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依照规定负责有关行政复议;根据市人民政府委托,起草有关国土资源工作的地方性规范性文件草案;组织执行国家的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管理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和办法。
(二)组织编制和实施本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治规划、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等综合规划和地质勘查规划、地质灾害防治及地质遗迹保护规划等其他专项规划,负责编制和实施本市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导、审核县(区、管理区)、乡(镇、街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总体规划;依法审批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用地,参与各类建设项目用地方案、选址的论证工作,依法对建设项目用地进行预审和初审;组织本市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的调查、监测、监视和评价。
(三)监督检查县(区、管理区)人民政府(管委)及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行政执法和土地、矿产规划执行情况;受理群众对土地、矿产违法行为的举报;依法保护土地、矿产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承办并组织调处土地、矿产资源的重大权属纠纷,依法查处土地、矿产、测绘等重大违法案件。
(四)组织实施国家、自治区和本市有关耕地保护和土地开发整理政策,实施土地用途管制,组织实施基本农田保护监督,指导和监督未利用土地的开发和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开发耕地工作,依法审核开垦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依规章核准权限内新增耕地的确认,承担由市人民政府或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审批的各类建设用地的审查、报批工作,确保全年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和耕地占补平衡。
(五)组织实施国家、自治区和本市的地籍管理办法,组织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负责市本级和指导各县(区、管理区)土地确权、城乡地籍管理、土地定级工作,负责市本级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等工作,负责土地、房屋、林地等不动产登记。负责贯彻实施国家有关不动产登记的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不动产登记的政策,拟订市不动产登记的具体政策、规范标准、登记流程和相关制度;负责市本级不动产登记的组织实施和全市不动产登记信息汇总,指导监督全市不动产登记工作,负责不动产登记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证等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调处不动产登记的权属争议;负责市不动产登记信息资料的规范管理、信息平台建设、信息资料共享和汇交管理等工作;完成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承担全市测绘的行政管理工作。
(六)承担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的责任,依据国家有关土地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拟订本市区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转让、抵押、交易和政府收购储备管理办法与乡(镇、街道)、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办法,根据市人民政府的要求负责管理本市国有土地资产,并对土地实施收购储备。管理本市区乡(镇、街道)、村各项用地,实施和指导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管理。负责市本级和指导各县开展城镇土地定级和农用地分等定级、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编制工作,对评估的土地价格实行备案。
(七)依法管理和规范全市土地市场,依法依规审核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划拨、租赁,审核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核准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核准国有企业改革涉及的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统一负责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招标、拍卖、挂牌和转让、出租、抵押等权属管理和审批、登记、监督检查;负责土地有偿使用和划拨工作。
(八)依法管理矿产资源探矿权、采矿权;负责矿产资源储量和地质资料管理;负责矿山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依法实施地质勘查监督管理;按规定管理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入库和减免审核;依法组织实施采矿权的转让、出让、出租、抵押登记、审核或审批的管理工作。
(九)组织监测、防治地质灾害和保护地质遗迹(含岩溶洞穴钟乳石,下同);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依法管理矿泉水和地热的开发利用,保护地质环境;依法保护具有重要价值的古生物化石产地、标准地质剖面等地质遗迹保护区。
(十)管理、监督国家和地方财政拨给国土资源部门的土地变更调查费、地勘费等专项经费和其他资金。
(十一)推进国土资源科技进步,组织制定、实施全市国土资源科技发展战略、规划和计划,推进国土资源信息化和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组织开展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对外合作和交流。
(十二)负责国土资源政策法规宣传教育工作,开展国土资源经济分析,研究提出全市国土资源供需总量平衡的政策建议。
(十三)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联系方式:
地址:贺州市建设中路2号
电话:0774-5281438
传真:0774-5283059